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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业务范围

发布时间:2021-04-20 17:25 点击量: 979次

  精神状态鉴定:判定被鉴定人既往或当前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及患有何种精神障碍。

  行为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被鉴定人在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完全、限定(限制或部分)或无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被鉴定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意思表示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完全、限制(部分)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可能是针对已然事件,也可能是针对未然事件。

  诉讼行为能力:根据被鉴定人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意思表示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诉讼行为能力。

  受审能力:根据被鉴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理解、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受审能力。

  性自我防卫能力:根据女性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有关性行为的性质、意义的理解、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或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服刑能力:根据被鉴定人(被判决后的罪犯)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有关刑罚的性质、意义的理解和接受改造的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服刑能力。

  受处罚能力:根据被鉴定人在实施触犯治安法规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完全、限定(限制或部分)或无受处罚能力。

  受劳动教养能力:根据被鉴定人(被处以劳动教养的违法人员)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有关处罚的性质、意义的理解和接受劳动教养的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受劳动教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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